Article 17

In force

瓶装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服务站点,除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充装燃气;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六)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并做好出站登记;

(七)建立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对接;

(八)建立用户档案并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隐患排查整改;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