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在召开会议二十日前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委托代理人表决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提倡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