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规约开展活动。

业主人数少于五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