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点、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学校、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