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红十字会接受财产捐赠后,应当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确需改变捐赠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无明确意愿的,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全部用于人道公益事业,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捐赠人无法联系的,红十字会可以提出使用计划并在红十字会网站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方可实施。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红十字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