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红十字会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来源非法或者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涉及营利性活动的;

(四)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五)假冒伪劣产品;

(六)已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红十字会收到前款规定的捐赠财产时,依法予以退回或者向有权机关举报;不能退回的,由红十字会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者销毁。拍卖、变卖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