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地点和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燃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种类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