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质量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情况;

(三)电梯、消防、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及分摊详细情况;

(六)上一年度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的相关情况;

(七)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前款第四项至七项规定的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