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人应当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无偿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