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乘用电梯、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外,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