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二)负责物业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并如实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原始凭证;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物业服务;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保人员、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七)配合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做好安全检查、抢修抢险工作;
(八)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九)对违法建设、擅自架设连接电线、占用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安全、物业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十)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十一)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受委托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和收益情况;
(十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十四)履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职责;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