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以及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