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法律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按照地域管辖、就近便民的原则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劝谕;
(八)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
(九)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信息互通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