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有关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有关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