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维权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建、卫生健康、文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