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采集公共数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在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内;

(二)采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依法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相适应;

(三)采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大数据资源平台获得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无法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获得的非公共数据,可以由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汇集,共享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