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三)侵占、损坏公共场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设施;

(五)占用消防通道,挤占消防设施;

(六)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

(七)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八)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十二)违反规定从事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三)实施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四)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十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六)在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地面及地下修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等;

(十七)擅自打井,私自开采地下水;

(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