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下列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一)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合并、分立国有农场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五)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六)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权属争议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文书或者附图;

(七)地形图、航片、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对土地权属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书面证据的,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