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