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治理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治理任务完成后,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