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文物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现状,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予以保护并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并承担保护责任。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有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者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无法确定地下管线保护标准或者产权单位的,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