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组织编制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规模、使用性质、互连互通、出入口设置、公共空间布局、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地下与地上建设之间的协调等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