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