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在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被征收人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在法定期限内又未就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