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同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但是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而作出补偿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