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将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