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