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房屋尚未建成的,应当明确其区位、建设进度以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六)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超过过渡期限未能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九)补助和奖励标准;
(十)签约期限;
(十一)其他事项。
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需要优惠结算的,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