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城镇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经营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有违反城镇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