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内,应当及时劝阻服务对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督促管理责任人履行上述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