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调解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二)在调解过程中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三)开展校园普法活动;

(四)向学校提供校园安全事故纠纷风险隐患信息以及防范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