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