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未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故意毁损、移动、占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设施等交通设施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将公共停车设施的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