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的;
(二)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水(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标志使用,利用行道树、景观树、园林、绿地、非公共交通工具、非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或者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地、风景林地等公共区域举办商业活动、摆摊设点和兜售、散发物品、广告宣传品、堆放物料、晾晒物品、施划停车泊位的。
实施前款处罚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