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实现保护利用相协调。

鼓励和支持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名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