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9, 2022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2
- Articles
- 31 articles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包括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科技伦理治理,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为科学技术协会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Chapter 2组织机构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科学技术协会,并为其设立独立的机构、财务、人员和办公场所。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四)其他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
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并对所属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进行指导。
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吸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组织作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鼓励老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协会相关活动,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Chapter 3服务发展
(一)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反对、抵制和谴责学术不端行为;
(二)开展科学技术工作者状况调查,客观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搭建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创造条件;
(四)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举荐、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五)举办“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以及其他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技术标准研制、科技类公共服务等政府委托事项或者转移职能;
(四)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加强与企业的协作,推动建立产学研融合创新联合体和协同创新共同体;
(五)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一)协助政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为政府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二)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职责分工,完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建设;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针对青少年、农民、老年人等各类群体的特点与需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四)推动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培育、认定、评估相关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有效的科学技术普及供给体系;
(五)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人才队伍、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支持科学技术普及志愿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举办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一)组织相关领域优秀人才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团队;
(二)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决策咨询活动;
(三)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并在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组织开展其他决策咨询服务活动。
鼓励学科相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成立联合体,发挥集群优势,促进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Chapter 4保障措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镇、街道设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必要的财政投入。
捐赠财物用于科学技术公益性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前款规定的经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向公众免费开放的科普场馆,按照规定享受补助。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阻挠、妨碍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的;
(二)贪污、侵占、挪用或者非法调拨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经费和财产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科学技术工作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科学技术协会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