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规模适宜、教育层次及专业结构合理的中医药院校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开办中医药类专业和长学制中医药学历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单独招生,开办传统中医药班,培养具有中医药特长的优秀人才。

举办中医药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拥有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中药生产教学基地。高等中医药院校设置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当符合本省相关规定。支持中医药院校依据规定与制药企业联合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历教育。

鼓励举办高水平、高规格的中医药研修机构,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临床人才。

支持职业院校培养中医药技能人才,开展面向社会的中医药类职业培训。

举办中医药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的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社会办学相关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