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安全、疗效评估机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适宜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目录,省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调剂使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