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省内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质量负责,并按规定对中药制剂临床不良反应进行监测报告。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符合中药制剂生产规范的制剂中心,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共享和研发转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