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支持中药材产地建立初加工、仓储企业。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保证质量安全。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省级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和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规范并定期修订,加强对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中药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