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度。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公开募捐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其他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包括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通过红十字会网站及时公布。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救援、救助等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救援、救助等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