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可以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更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纳入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征求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