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职责的;

(二)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