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办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至迟不超过四个月,予以答复。办理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