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政务信用奖惩机制,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强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