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服务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形成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