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信用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存储、披露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同时进行信息比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经核查,对于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有误导致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