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从事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应用等工作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信用信息安全保障职责,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定信息保护责任人员,负责对信用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二)对信用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完善查询流量异常管控制度,建立信息查询日志并长期保存;

(四)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五)遵守国家、本省和本市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