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联系组或者专业组活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原选举单位有关会议等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应代表要求,向代表通报情况,提供拟提议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