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农村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管理使用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

鼓励根据本村发展实际,通过广泛协商,制定宅基地住房租赁管理规约,并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宅基地住房租赁村民自治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与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统一管理、出租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